中共济南市历城区委组织部
关于印发《历城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各镇党委党建工作办公室:
现将《历城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管理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本地实际,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中共济南市历城区委组织部
2010年4月13日
历城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管理办法
(试 行)
为规范和加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管理工作,充分发挥选聘高校毕业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,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高校毕业生,是指经全市统一选聘、市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分配到基层任职的人员。
第二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“村级组织特设岗位”人员,系非公务员身份,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。
第二章 任职及待遇
第三条 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选聘高校毕业生任职村级工作岗位。选聘高校毕业生在镇党委的直接领导下,协助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开展工作。选聘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,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。选聘高校毕业生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,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;是共青团员的,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等职务。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锻炼,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,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、副书记等职务。依据《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》,经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,也可竞选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成员。
第四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期限为三年,由其所在镇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合同,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代理人事档案,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在村。
第五条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补贴发放、各种保险办理、报考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招聘等享受的政策待遇,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章 工作任务
第六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在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。村“两委”应明确选聘高校毕业生具体分工。选聘高校毕业生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同时,协助村党组织书记、村委会主任重点开展以下工作:
(1)参与发展农村经济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后,协助村“两委”科学制定本村中长期发展规划、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;发挥自身优势,谋划投资项目,参与招商引资,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;发挥本村资源优势,确立主导产业;带头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、新技术,创建农业科技示范园,开拓农产品销售市场,创办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,组建农民合作中介组织等,引领农民致富增收。
(2)科学规划村容村貌。抓好新农村建设,引导群众移风易俗,树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;加快村容村貌改造,促进村庄绿化、净化、美化、亮化、硬化;利用重大节日和村民闲暇时间,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,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,促进和谐农村建设。
(3)坚持抓好宣传教育。依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,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介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、新信息,传播新思想、新观念,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,联系农业科技人员搞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,提高村民素质。
(4)切实维护社会稳定。搞好普法宣传,健全完善治安防范工作体系,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处理,随时掌握并及时反馈影响农村稳定的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,协助镇、村妥善处理。
(5)加强基层组织建设。选聘高校毕业生是党员的,要帮助村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组织生活制度,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;协调好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,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;加强党员队伍建设,做好农村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。
(6)扎实做好基础工作。负责村级活动场所日常管理,做好各种会议、活动的记录整理工作,完善村级管理档案,有能力的可协助管理村集体帐务。积极开展社会调查,每半年向镇党委、区委组织部报送一份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好典型、好经验、好做法或工作中存在问题、不足及对策建议方面的调查报告。
(7)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“包组联户”培养机制。每个选聘高校毕业生可在所在村独立包好1个村民小组,联系帮带三类农户(独生子女户、留守儿童户、孤寡老人户),在实践中提升选聘高校毕业生的工作能力,要不断完善“包组联户”措施,总结工作经验。
第七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驻村工作期间,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。
第四章 日常管理
第八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由区委组织部统一管理,镇党委具体管理,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。
(1)实行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制度。镇党委根据本镇实际,与选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,确定其年度工作职责。
(2)建立定期述职制度。选聘高校毕业生每年年底要向镇党委、所在村“两委”和村民代表、党员述职,接受村民代表和党员的评议。同时,书面向区委组织部进行述职汇报。
(3)建立“五个一”工作机制。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每日记一次工作日志、每周进行一次工作回顾、每月向镇党委进行一次工作汇报、每季度写一篇工作总结、每半年写一份调查报告。选聘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间,要详细记录每天工作的内容、进度、成效等,形成完整的到村任职工作日志,做到日梳理、周汇总、月总结、季汇报。
(4)建立考勤制度。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,工作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,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。请假3日以内的,需经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同意;1周以内的,需经镇党委组织委员同意;超过1周的,需报区委组织部批准;无故旷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(5)建立定期联系沟通制度。区委组织部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座谈会,定期了解工作、学习、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,听取意见和建议,妥善协调处理任职高校毕业生反映的情况和问题,切实解决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实际困难。
第九条 各镇党委要加强选聘高校毕业生日常管理工作。
(1)根据本办法和有关制度,做好具体管理工作;
(2)指导选聘高校毕业生制定工作计划;
(3)检查督导选聘高校毕业生在岗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;
(4)为选聘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、生活条件;
(5)有针对性地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培训;
第十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解除聘用合同:(1)本人接通知后一个月不到岗;(2)不能胜任工作;(3)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;(4)年度考核不称职;(5)给国家或所在镇村利益造成损失;(6)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继续工作;(7)其他由组织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情形。
第五章 教育培训
第十一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、按需施教、注重实效的原则,突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,促进选聘高校毕业生健康成长。
第十二条 区委组织部将选聘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纳入全区基层干部培训计划,制定培训方案,精选培训内容,完善培训保障机制。区委组织部每年集中培训一次。镇党委每半年至少培训一次。每名选聘高校毕业生每年参加区镇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。
第十三条 选聘高校毕业生应积极主动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。注重调查研究,积极撰写符合村情的调研文章。
第十四条 实行“2+1”结对培养。镇党委要明确一名党委委员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结对子,搞好“传、帮、带”。帮助其尽快熟悉村情村务,明确职责任务,解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,使其尽快进入角色,开展工作;村党组织书记是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培养锻炼的具体责任人,要切实加强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帮助和指导,政治上要高度信任,工作上要积极支持,生活上要热情关心,结合其自身优势,分配好工作,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平台。
第十五条 建立典型培养机制。对事业心强、工作出色、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优秀选聘高校毕业生,区委组织部、镇党委将进行重点培养。
第六章 考核奖惩
第十六条 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考核制度。镇党委负责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考核工作。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,在个人述职、党员群众民主测评、座谈了解的基础上,由镇党委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,确定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,考核结果须报区委组织部审批。
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要记入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,作为奖励、续聘、解聘的重要依据。
第七章 合同解除
第十八条 根据《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》中有关规定,出现聘用合同解除情况的,应履行如下手续:
(1)乙方在选聘期间有解除合同意向的,应提前15日告知所在村委会,并填写《历城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合同解除申请书》(附件1),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。
(2)乙方出现所签订合同书第四项第三条所述情况,甲方欲解除合同的,应提前15日通知乙方,乙方如有异议,可在15日内向上级组织部门提出,经上级组织部门核查,认定异议无效的,由甲方填写《历城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合同协议书》,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。
(3)区委组织部对提前解除合同情况进行统一研究,并报请市委组织部批准,无异议的可解除合同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各镇党委参照本办法,结合本镇实际,制定具体办法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。
附件1:
历城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合同解除申请书
填表时间: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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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 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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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 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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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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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年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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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面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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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康状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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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号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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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业学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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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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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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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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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信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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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在镇、村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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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村任职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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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出解聘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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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合同原因 |
(可附页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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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承诺 |
本人自愿解除《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》,不再享受相关工作待遇,以及相关优惠政策。
本人签字: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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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在村(居)意见 |
(盖章)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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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在党委意见 |
(盖章)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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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委组织部意见 |
(盖章)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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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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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此表一式三份,一份存本人档案,个人、所在镇党委各保留一份
附件2:
历城区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合同协议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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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合同
情况说明 |
(个人情况介绍、工作表现情况、解除合同的原因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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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在村委会意见 |
签字 : (盖章)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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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在镇党委意见 |
签字 : (盖章)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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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委组织部意见 |
签字 : (盖章)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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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认定签字 |
签字 : (盖章)
年 月 日 |
注:此表一式三份,一份存本人档案,个人、所在镇党委各保留一份